8月22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特定种类设备领域燃气安全相关事项的公告》,其中规定,2023年11月30日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未实现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实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的,停止充装活动。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变更:从2024年1月1日起,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智能化要求:截至2023年11月30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未实现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实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的,停止充装活动;截止2024年12月31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未实现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并实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的,停止充装活动。
液化石油气瓶销毁报废:查处的非法气瓶以及气瓶充装单位需要报废的气瓶统一归集移交气瓶检验机构去功能化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重点治理的事项包括:一、充装混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验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未经安全评估合格气瓶、来源不明“黑气瓶”、50kg气瓶未分大小阀及液相阀带转换接头气瓶,瓶阀未设置自闭装置的气瓶。二、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在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出口加装转换接头的。三、取得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的;取得燃气管道安装许可的单位未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安装的。四、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告知并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申请,造成压力管道未依法来安装监督检验的。五、气瓶检验机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对列入重点治理的事项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的,承担对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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