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价施行存案准则,以阻止零运价、负运价、私自回扣等现象。该规则正在寻求定见,一旦施行将由上海航运买卖所承办。
据交通运送部办公厅昨日宣布的文件,为维护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班轮运送商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证运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海上直航健康有序开展,依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办理办法》、《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等规则和两岸间航运按外贸运送来办理的准则,决议施行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存案准则。并于10月16日前寻求上海市交通运送和港口办理局、福建省交通运送厅、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厦门港口办理局、上海及厦门航运买卖所、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促进会、各有关两岸间集装箱班轮公司的定见。
交通运送部称,两岸集装箱班轮运价归于商场调节价,由集装箱班轮运营者自主拟定。可是,班轮运营者应遵从依法运营、诚笃守信的准则,依据运送运营本钱和航运商场供求情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供给运送服务。运价包含海运费和附加费(含码头操作费),其间,海运费不得为零或负值;以包干运价计收的,包干运价扣除正常、合理收取的附加费不得为零或负值;班轮运营者不得变相下降附加费,也不得在管帐账簿之外私自给予托运人回扣承包货品。
交通运送部现已指定上海航运买卖所为运价存案受理组织,将由上海航运买卖所拟定运价存案操作攻略,供给对应的技术服务。并由上海航运买卖所会同厦门航运买卖所编制两岸集装箱运价指数,整体反映运价水平的改变。上海航运买卖所及其工作人员将保存触及商业秘要的运价存案信息。
交通运送部表明,现阶段获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送运营资历的运营者,均为运价存案义务人。应报备大陆直航港口出口的集装箱货品(含承运第三方的中转货)海运运价。运价包含发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存案的运价应正常、合理,依照上海航运买卖所经交通运送部存案赞同的格局报备。
据悉,假如班轮运营者存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规划,严峻违背同一航线同类规划班轮运营者的均匀运价水平;未按规则实行运价存案手续或未履行存案运价;对公平竞争形成危害,将由交通运送部或托付某个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施行查询及行政处罚。(来历:我国物流与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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