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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政务服务指南丨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时间: 2024-10-21 | 发布人:导弹驱逐舰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丨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为便当大众就事,珠海海事局依据重生效法规修订了相关海事政务服务指南,现进行发布,供各航运公司、船只和船员朋友查阅。政务服务指南之一:

  (2)船只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托付书及受托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托付时);

  (4)原《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5)《船只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1.一次通办: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可与船只国籍证书一起请求,处理国籍证书时提交资料已包括上述资料,可免于提交。

  2.无纸化处理:内河船只获得国籍证书后,可经过“船员电子申报体系”请求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经批阅通往后直接经过体系用A4纸打印证书,就可以运用,无需到窗口领证;证书丢失或损坏的,再从头打印即可,无需进行证书补换发请求。

  3.邮递证书:请求人如不便利到窗口收取证书,可在时留下邮递信息,政务中心将在出证后经过EMS寄出(到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办理法令》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规矩》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办理规矩》第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和海上设备查验法令》第十三条

  6.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规范的告诉》(海船员〔2019〕289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规矩附录3的告诉》(海船员〔2018〕11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内河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辖区规范的告诉》(海船员〔2020〕133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告诉》(海船员〔2021〕160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上公事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表的告诉》(海船员〔2021〕213号)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PART S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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